我國目前並未出台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範,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
我國目前並未出台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範,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文環使用“爬蟲”軟體,大量爬取全國各地及涼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公告的車牌放號信息,之後使用軟體採用多線程提交、批量刷單、驗證碼自動識別等方式,突破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將爬取的車牌號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車輛報廢查詢系統,進行對比,並根據反饋情況自動記錄未註冊車牌號,建立全國未註冊車牌號資料庫。李文環之後編寫客戶端查詢軟體,由李文環通過QQ、淘寶、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價格,分省市販賣資料庫查閱許可權。其中將軟體賣給李某2,非法選取涼山州車牌三個(WQQ777、WQJ777、WQX999);將軟體賣給李某1,非法選取涼山州車牌1個(WQD777)。被告人吳傑明知李文環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未註冊車牌信息,而購買搶號軟體、查庫軟體,非法選取四個成都市車牌號碼(A5432F、A6543J、A4777、DAS456)。
2016年6月至今,被告人王碩編寫使用軟體登錄“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大量爬取全國各地及涼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公告的車牌放號信息,使用軟體突破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將爬取的車牌號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車輛違章查詢系統,進行對比,並根據反饋情況自動記錄未註冊車牌號,建立全國未註冊車牌號資料庫。王碩編寫客戶端查詢軟體,由盧曉燕通過淘寶、微信等方式,以20元每48小時的價格,分省市販賣資料庫查閱許可權。王碩、欒東超、盧曉燕在全國範圍內招募徐明、吳傑等各省選車牌號下線代理人,並招攬客戶,提供身份證號碼、車架號等信息,比對未註冊車牌號資料庫使用搶號軟體採用多線程登錄,編輯“按鍵精靈”類軟體模擬人工操作,編輯驗證碼自動識別輸入,實現快速搶號,之後選取車牌販賣。
被告人徐明、吳傑明知欒東超、王碩等人採用軟體等非法手段獲取未註冊車牌資料庫,而向欒東超提供由蔣某、唐某、曹某、韋某提供給的涼山州車主身份證號碼、車架號,欒東超又將信息提交給王碩以選取車牌(WPX999、WQC888、WQE666、WQK777、WPQ888、WQK888、WPF888)。被告人吳傑在案發後提供線索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被告人盧曉燕在案發後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抓捕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欒東超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文環、王碩、盧曉燕、欒東超、徐明、吳傑為牟取私利,違法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領域的電腦信息系統,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碩、盧曉燕、欒東超、徐明、吳傑的行為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被告人吳傑、盧曉燕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被告人欒東超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自首的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本案不宜區分主從的補充說明。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李文環、王碩、盧曉燕、欒東超、徐明、吳傑,以及李文環、王碩、吳傑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且在法庭上均無證據出示。六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判決情況
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環、王碩、盧曉燕、欒東超、徐明、吳傑為牟取私利,違法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領域的電腦信息系統,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德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對六被告人量刑時,將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公訴機關對六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其所犯罪行的事實、情節相適應,法院予以採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李文環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
2、被告人王碩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零十五日;
3、被告人盧曉燕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零五日;
4、被告人欒東超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零五日;
5、被告人徐明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零十五日;
6、被告人吳傑犯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反思總結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侵入”行為的認定,主要考量是否存在超越許可權、對系統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等情形。對於大數據服務公司而言,其在運用爬蟲技術抓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公開數據時,風險點在於是否對目標系統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在被爬網站已經採取反爬蟲技術的情況下,如果惡意破解反爬蟲技術抓取數據,進而對網站運行造成影響的,則可能構成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