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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並未出台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範,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陳輝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區編寫“爬蟲”軟體用於在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麥網”平臺上搶票,並以人民幣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出售該軟體,非法獲利人民幣12萬餘元。
經鑒定,上述“爬蟲”軟體具有以非常規的方式構造和發送網路請求,模擬用戶在大麥網平臺手動下單和購買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規手段模擬用戶識別和輸入圖形驗證碼的功能,該功能可繞過大麥網平臺的人機識別驗證機制,以非常規方式訪問大麥網平臺的資源。
法院觀點
被告人陳輝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信息系統程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輝認罪認罰且在庭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協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所提意見於法有據部分,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被告人觸犯的法律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信息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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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輝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信息系統程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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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追繳被告人陳輝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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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在案的 U 盤1個、手機1台、電腦主機1台、移動硬碟1個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文書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5刑初5號
案例分析
根據案情介紹,被告人陳輝通過爬蟲技術繞過了驗證碼人機識別等反爬蟲策略,實現了搶購,並且將該爬蟲腳本封裝成軟體,進行售賣,以此盈利,這明顯是違背了大麥網意願的行為。使用程式進行搶購肯定會比人工手動操作快很多,必然會影響到在大麥網進行正常購票的用戶,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並存在資源壟斷的可能。
使用爬蟲腳本進行搶購的場景很多,例如搶票、搶各種熱門產品等等,通過賺取差價或者售賣搶購軟體的方式獲利,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公平購買的秩序,還可能導致真正有需要的人買不到,並且會使得產品溢價很多,嚴重的擾亂了市場。更重要的是通過軟體或腳本進行搶購的行為,是肯定違反相關平臺規定以及法律法規的,使用爬蟲技術搶票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 違反服務協議:許多網站在其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使用自動化工具或爬蟲技術進行訪問,網站經營者可能採取法律行動追究責任;
- 不正當競爭:如果您使用爬蟲技術擾亂市場秩序,例如通過搶票來獲取一定數量的票務資源,從而排擠其他競爭者或商家,然後以高價售賣,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 違反反壟斷法:如果濫用爬蟲技術來獲取大量票務資源,從而壟斷市場、排擠競爭對手,可能觸犯反壟斷法律;
- 網路入侵:如果使用爬蟲技術侵入他人的電腦系統或網路,未經授權地訪問和操作,可能觸犯電腦犯罪法律;
- 網路攻擊和濫用:使用爬蟲技術進行網路攻擊、濫用資源或干擾正常運營,可能觸犯電腦犯罪相關法律;
- 經濟犯罪:如果使用爬蟲技術進行票務搶購,然後以欺詐、洗錢、非法交易等方式牟利,可能觸犯經濟犯罪相關法律;
- 違反國際法:在跨國爬取網站信息或進行搶購活動時,可能觸犯跨境數據流動、貿易限制等國際法律法規;
- 違反電子商務法規: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使用爬蟲技術搶購商品可能違反電子商務法規,如未經授權的電子商務活動、虛假交易等。
技術本身是無罪的,但謹記不要利用技術來實施可能違法犯罪的行為。不要心懷僥幸,若一直游走於刀尖,出事是遲早的事情,一定不要為一時的利益矇蔽了雙眼。在此勸諫各位爬蟲工程師們,切莫觸碰灰黑地帶,越過了法律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