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並未出台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範,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谷米公司為開發和運營“酷米客”A ...
我國目前並未出台專門針對網路爬蟲技術的法律規範,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判決已屢見不鮮,K 哥特設了“K哥爬蟲普法”專欄,本欄目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廣大爬蟲工程師的法律意識,知曉如何合法合規利用爬蟲技術,警鐘長鳴,做一個守法、護法、有原則的技術人員。
案情介紹
谷米公司為開發和運營“酷米客”APP(提供實時公交查詢服務),與公交公司達成合作,在公交車上安裝定位器,以獲取實時公交位置數據。谷米公司所收集的實時數據不僅被用於酷米客APP運營,還被提供給深圳市交委。深圳市交委基於信息化建設工作將該實時數據提供給深圳北斗應用技術研究院開展研究工作。經深圳市交委同意,深圳北斗應用技術研究院將深圳公交電子站牌數據測試介面開放給元光公司“車來了”(提供實時公交查詢服務)APP應用。深圳公交電子站牌數據測試介面數據包含谷米公司所收集的公交車實時數據。但相比谷米直接從定位器上獲取的實時數據,谷米提供給深圳市交委的數據存在一定的延遲。
2015年11月左右,邵凌霜、C某某為了提高元光公司開發的智能公交APP“車來了”在中國市場的用戶量及信息查詢的準確度,保證公司更好的經營,邵凌霜授意C某某,指使公司員工L某某、L某某、Z某某等人利用網路爬蟲軟體獲取包括谷米公司在內的競爭對手公司伺服器里的公交車行駛信息、到站時間等實時數據。Z某某負責編寫爬蟲軟體程式;L某某負責不斷更換爬蟲程式內的IP地址,使用變化的IP地址獲取數據,以防元光公司察覺;L某某負責編寫程式,利用L某某設置的不同IP地址及Z某某編寫的爬蟲程式向谷米公司發出數據請求,大量爬取谷米公司開發的智能公交APP“酷米客”的實時數據,日均300萬至400萬條。起初,Z某某破解“酷米客”客戶端的加密演算法沒有成功,C某某便出面聘請其他公司技術人員幫忙將谷米公司APP的加密系統攻破,使L某某、L某某、Z某某順利爬取到谷米公司伺服器里的大量公交車行駛實時數據。爬取的數據直接為元光公司所用,使該公司的智能公交APP“車來了”準確度提高。
谷米公司認為,元光公司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其海量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 元光公司立即停止獲取、使用谷米公司實時公交位置數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 元光公司和邵凌霜等五人連帶賠償谷米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萬元;3.連帶賠償谷米公司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0萬元;4.連帶在新浪、騰訊等網站和《深圳特區報》、《楚天都市報》首頁顯著位置發表聲明,公開賠禮道歉;5.連帶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數據爬取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破解加密演算法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
法院觀點
谷米公司系“酷米客”軟體著作權人,對該軟體所包含的信息數據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享有合法權益。未經谷米公司許可,任何人不得非法獲取該軟體的後臺數據並用於經營行為。其次,元光公司未經谷米公司許可,利用網路爬蟲技術進入谷米公司的伺服器後臺非法獲取數據,其數據來源不合法。再次,元光公司將爬取獲得數據用於同質產品一種“不勞而獲”、“食人而肥”的行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無形財產權益,破壞他人市場競爭優勢,併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綜合考慮元光公司獲取數據的範圍、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獲取數據數量等因素確定元光公司賠償谷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萬元。
邵凌霜、C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電腦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決:一、邵凌霜犯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C某某犯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L某某犯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四、L某某犯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五、Z某某犯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裁判文書參考: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493f49a5be1f9b234ad5106601c97bc5cf7d2802
案例分析
互聯網時代,數據爬取行為極其常見。所謂爬取數據,就是按照一定的規則自動獲取互聯網站點的數據。與爬蟲技術相伴相生的另一概念即是“robots 協議”(網路爬蟲排除標準)。通過爬蟲技術可以訪問和收集互聯網站點的諸多信息,為了維護互聯網秩序,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志和隱私等,信息提供者可以在自己的站點設置 robots 協議,以告知爬蟲哪些信息是提供者不希望被爬取的。robots 協議是國際公認的互聯網領域內通行標準,但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一般也被視為“君子協議”。
信息提供者除了設置 robots 協議外,還可以就自己的系統或數據採取一定的技術保障措施。採取技術保障措施後,爬蟲可能無法順利爬取相關數據,或所爬取的數據需要經過解密才能使用。
本案中,法院判決未提及 robots 協議,但元光公司存在破解谷米公司 APP 加密系統的行為。
觀點1:遵循 robots 協議公開爬取數據原則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現行的慣例,未被 robots 協議排除的數據屬於互聯網上的公開數據,任何人都有權訪問和收集。因而,遵循 robots 協議的前提下公開爬取數據原則上既不會侵犯信息提供者的權利,也不會構成不正當競爭。反之,如果違反 robots 協議,強行爬取他人的數據,則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觀點2:破解信息提供者所設技術措施爬取數據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信息提供者設置此類保障措施的目的有多種,如認為所涉信息具有秘密性或公開爬取可能對網站或應用造成占用進而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無論基於何種目的,既然信息提供者對自身的系統或數據設置了安全保障措施,也即意味著信息提供者並不希望他人爬取該等數據。其最終產生的效果和 robots 協議具有一致性。因此,破解信息提供者所設的技術措施爬取數據同樣有可能被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谷米訴元光案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並未提及 robots 協議,但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元光公司破解了谷米公司“酷米客”APP的加密系統,進而才順利爬取到實時公交數據,這一事實屬於本案的關鍵事實。存在加密系統說明元光公司所爬取的數據並非公開信息,也就意味著元光公司獲取信息的手段具有非法性,進而才導致元光爬取數據用於自身APP的行為被認定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於谷米公司指控的侵權事實發生於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之前,故谷米訴元光案中法官適用了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為認定依據。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應優先考慮第十二條的適用。根據第十二條,使用爬蟲技術,無論是否遵循 robots 協議,亦或是否破解信息提供者設置的技術措施,只要爬取數據的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營的,都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第十二條不適用的情況下,則適用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觀點3:破解信息提供者所設技術措施爬取數據可能構成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電腦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電腦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電腦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電腦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侵入”和爬蟲常見的逆向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但法官通常不會這樣認為,本案中,破解信息提供者所設的技術措施,獲取電腦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是被視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實施數據爬取行為的員工都被認定構成非法獲取電腦信息系統數據罪(廣州南山區人民法院:(2017)0305刑初153號)。
小結
爬蟲中常見的逆向技術,在法庭上通常被認為是侵入,即便是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但基於先行法律法規,法官也只能以侵入來定性,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這是一個存在多年且可能還將持續多年的問題,只能期待相關法規完善的那天早點兒到來,此外爬蟲工程師們需要註意的就是不正當競爭,如果自己的產品和爬取數據的目標產品屬於同質產品,很容易被視為破壞他人市場競爭優勢,併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有主觀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競爭秩序,將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